北京民康医院 王翠萍 郭贵云 杜春霞 | ||||||||||||||||||||
一、引言 精神分裂症是常见的原因不明的一种重性精神病,占精神病医院住院人数的首位。患病后有相当多病人的病程有慢性化倾向,部分病人产生了人格缺损、或社会性残废,给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医疗管理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1]。过去中医和西医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方法很多,但对慢性期的阴性症状见效甚微。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导平仪治疗能否有效,作者对此进行了前瞻性研究。12例慢性精神分裂症经过了3个多月的治疗后,获得可喜疗效。 二、一般资料 从我院住院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按西医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筛选出病期长、阴性症状明显的患者,以此为总体,随机抽取12例。其中男9例、女3例;年龄最大67岁,最小23岁,平均42.5岁;总病期最短8年、最长36年,平均20年。远远大于一般精神分裂症病程要求超过3个月的标准。此类病人已用各种治疗方法,长期治疗基本无效,无法归回社会。因此本次研究也就不设对照组。 三、诊断和疗效评定方法 (一)方法选择和设计 一般对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主要是由医生通过对病人病史的采集、全面检查和分析资料来实施的。这种方法能对精神疾病在精神活动上的异常作出直接判断[3]。但是检查结论不客观、对病情变化不敏感、对导平治疗的指导不直接。由于至今没有任何一本教科书对"精神活动正常"给出精确的定义[4],所以至今也没有一种公认的方法能对精神疾病治愈给出标准。对疗效的评定只能通过对治疗前后症状的对比来进行。 经络辩经测平诊断仪(简称测平仪)可以用于慢性精神分裂症的诊断[5]。这种方法不仅客观、易行,适合一般医院实施。而且对病情变化敏感,对施行经络导平治疗的指导直接。但检查结论对精神疾病的外在精神活动表现,即症状的反应不直接。 本研究试图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测平仪法用于指导治疗和评定疗效;西医精神病症状量表法用于筛选患者和评定疗效。为了保证评定客观可信,量表法由非导平治疗实施者单独进行,在研究过程中,两种方法的数据互不相通。 (二)测平仪法 该方法基于经络导平理论,用测平仪测出客观数值,作为治疗依据。对比治疗前后的测量值可以评定疗效。也可与正常值比较评定疗效。 首先,按经络导平诊断方法[6]定义三个概念: 上下失平度P——手经中平数与足经中平数之比。正常值为0.5~1.0。 各经失调度t——同名经左右平均值与中平数之比。正常值为0.5~1.5。 左右失衡度h——同名经左右之比值(≥1)。正常值为1~3。 作者在对单个患者治疗时采用以上三度的概念作为诊断和治疗标准。 其次,为了便于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一组患者进行研究,需要把单个患者的12经情况视作一个总体。这个思想符合祖国医学一贯把人看作一个整体的观念。为此引入两个概念: 平均失调度T——某个体的12条经的各经失调度对数的平均值。均值正常值仍为0.5~1.5。标准差St的正常值为0~1.8。由于中平数的计算方法使得平均失调度均值难以明显反映个体间差异。故实际运用时,多使用平均失调度标准差St(12条经对其均值的离散程度)。 平均失衡度H——某个体的12条经的左右失衡度的平均值。均值正常值仍为1~3。标准差Sh的正常值为0~2.1。 实际处理时,若遇ti=0,则按ti=0.01取对数。若遇hi→∞,则按hi=100取对数。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数学处理的困难,也符合测平仪的实际情况。 最后,按以上引入的三度概念(上下失平度P,平均失调度T和平均失衡度H)制定疗效等级如下: 显效:至少有两度稳定在正常区; 有效:至少有一度稳定在正常区; 无效:三度皆在正常区之外。 (三) 量表法 该方法基于西医精神病学理论,由医生按量表观察得出主观印象分,作为区分症状及严重程度的依据。对比治疗前后的印象总分,可以评定疗效。由于量表法属精神病学范畴,恕不详述。这次只把本研究用的4种量表作对比性介绍。这4种量表属于常用的定式、半定式量表,都是分值越小表示症状越轻;分值越大表示病情越严重。每种量表评定范围又各有侧重。 第一种是社会功能缺隐筛选量表法(SDSS)[7]。该量表法于1988年出版,主要用于评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功能缺陷程度。我国12地区精神疾病流行学调查规定,总分≥2分为有社会功能缺陷。最高总分20分。此表分级较粗,一种症状要变化达33%以上,总分才能有所变化。但简单易行。 第二种简明精神量表(BPRS)[8]。该量表于1962年编串,是精神科中应用得最广泛的评定量表之一。最高总分119分。 第三种和第四种是阴性症状评定量表(SANS)[9]和阳性症状评定量表(SAPS)[8]。该量表是美国于1982年制定的,我国1984年引入。两种量表互为补充,用于评定精神分裂症的阴性与阳性症状。阴性表最高总分为95分,阳性表最高总分为150分。 作者认为第二种表可信度最高,第三、第四种表其次,但可用于作更细微的分析。第一种表可参考。 疗效标准:各表的总分减少有统计学意义,则可以认为治疗有效,设置信度〈0.05。 四、治疗前症状测定 (一)测平仪法 从总体上看,所测的12例患者三度值全部远离正常值:P=2.53(>1),St=6.69(>1.8),H=36.3(>3)。从各条经的数值看,大部分上实下虚。肝经实、脾经实、胆经虚。心、肺两经左右失衡明显。但个体间差异很大。 (二)量表法 用SDSS表测定12例总分均值为15.42(》2),其中11例属最严重的Ⅰ级残废,Ⅰ例属较轻的4级残废。用BPRS表测定12例总分均值为30。用SANS表测定12例总分值为73,接近全面极端严重的总分值95分。用SAPS表测定总分均值为12。说明阳性症状明显,阳性症状不明显,与临床观察相符。 五、治疗方法 导平处方: ![]() 一般采用每天1次,每次40分钟,20次为一个疗程,疗程间隔休息5至7天,以后负极用列缺、肺俞、脾俞、百会等交替。正极用胆俞、肾俞、小海、三阴交、足三里、飞扬等穴。刺激频率为2.5赫兹。一个疗程后,根据测平仪提供的再次测量数据,按中医理论、辩经虚实、更换穴位。入组病例在导平治疗过程中,精神科原治疗不变。 六、疗效评定 (一)总体疗效显著 1、 测平仪法 对12例慢性精神分裂症的三度值(P、St、H)进行统计假设检验。见表1。 表1 测平仪法总体疗效的显著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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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量表 | SDSS | BPRS | SANS | SAPS |
疗前总分 | 15.4±3.32 | 30.0±5.77 | 73.3±18.6 | 12.3±5.07 |
疗后总分 | 13.4±3.97 | 26.1±2.81 | 64.7±17.0 | 9.00±3.16 |
统计量t | 1.747 | 4.831 | 1.767 | 3.561 |
置信度P | <0.08030 | <0.001 | <0.07728 | <0.01 |
病例 代号 |
失平度P | 平均失调度T±St | 平均失衡度H±Sh |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X2 | P< | 疗前 | 疗后 | t | P< | |
A | 1.5* | 0.77 | 0.50±8.5* | 0.98±1.7 | 0.832 | 0.005 | 52±50* | 2.1±1.0 | 173 | 0.001 |
B | 4.3* | 1.0 | 0.96±1.3 | 1.1±1.7 | 20.5 | 0.05 | 10±28* | 3.9±9.2* | 2.30 | 0.05 |
C | 1.6* | 0.53 | 0.67±4.3* | 0.91±1.7 | 1.88 | 0.005 | 43±51* | 2.0±1.2 | 118 | 0.001 |
D | 0.78 | 1.0 | 0.64±4.5* | 0.91±2.0* | 2.37 | 0.05 | 59±50* | 2.7±2.0 | 97.5 | 0.001 |
E | 3.5* | 1.3* | 0.35±9.4* | 1.0±1.7 | 0.392 | 0.005 | 51±52* | 2.5±0.78 | 215 | 0.001 |
F | 1.3* | 0.66 | 0.84±1.4 | 1.0±1.8 | 19.8 | 0.05 | 18±38* | 2.8±1.6 | 32.9 | 0.001 |
G | 1.9* | 1.5* | 0.65±3.1* | 0.67±3.1* | 12.0 | 0.40$ | 2.3±1.8 | 19±38* | 1.50 | 0.20$ |
H | 3.5* | 0.69 | 0.19±10* | 0.95±1.6 | 0.307 | 0.005 | 84*±38 | 2.1±0.92 | 308 | 0.001 |
I | 1.5* | 0.52 | 0.95±1.4 | 0.96±1.4 | 12.0 | 0.40△ | 2.4±1.9 | 1.4±0.41 | 8.45 | 0.001 |
J | 2.6* | 0.80 | 0.91±1.7 | 1.1±1.4 | 8.14 | 0.30△ | 18±38* | 1.8±0.87 | 64.5 | 0.001 |
K | 1.3* | 0.93 | 0.31±14* | 0.98±1.5 | 0.138 | 0.005 | 60±49* | 2.5±0.90 | 221 | 0.001 |
L | 6.6* | 0.28* | 0.54±21* | 1.0±3.4* | 0.315 | 0.005 | 36±47* | 2.9±2.1 | 54.6 | 0.001 |
评定/项目 | 情感 | 思维 | 意志 | 兴致 | 注意障碍 |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
总分 | 25±7.6 | 21±7.0 | 9.5±3.5 | 7.7±3.0 | 12±3.3 | 11±3.0 | 18±3.0 | 18±2.8 | 8.2±2.0 | 7.8±1.9 |
t | 2.280 | 2.120 | 1.351 | 0.7158 | 0.7745 | |||||
P< | 0.03 | 0.04 | 0.18 | 0.48 | 0.44 |
评定/项目 | 幻觉 | 妄想 | 怪异行为 | 阳性思维形式障碍 |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疗前 | 疗后 | |
总分 | 0.33±0.78 | 0.25±0.62 | 2. 3±4.0 | 1.1±1.8 | 5.4±1.6 | 4.1±1.3 | 4.2±2.0 | 3.3±1.7 |
t | 0.4642 | 2.430 | 3.525 | 1.91 6 | ||||
P< | 0.65 | 0.016 | 0.001 | 0.06 |